羈押可抵刑期,判6到8個月。
一、被告是羈押但無禁見。
二、判決雖非解除羈押之要件,但如今羈押原��已消滅,已無羈
押之原因。
三、當初羈押原因為有串證之虞,但今案已判決,即表示該調查
的證據都已調查,全案已是明朗化。再又所判之罪非五年以
上之重罪。重點是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,
應即撤銷羈押,是故..被告們回復自由指日可待。
四、綜觀刑訴法第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、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-1條之羈押要件,似乎已尋無原因。
反觀刑訴法第109條羈押之撤銷要件,所判刑期已略窺之。
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">第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條(羈押~要件1)
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︰
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